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隐私与保密:理解关键差异与历史演变

探索隐私与保密之间的关键区别,以及从古代法典到现代 GDPR 的隐私权引人入胜的历史。
Linda Zola
Linda Zola
2026年2月15日
隐私与保密:理解关键差异与历史演变

信息保护的基础

在互联的数字世界中,“隐私”(Privacy)和“保密”(Confidentiality)这两个术语在有关数据保护、医疗保健、法律事务和技术的讨论中不断出现。虽然许多人交替使用这些词,但它们代表了具有不同范围、责任和法律框架的截然不同的概念。理解它们的细微差别不仅是学术性的——它还影响着组织如何处理您的数据、您拥有哪些权利,以及像 GDPR 和 HIPAA 这样的法规如何运作。

隐私是指个人控制其个人信息并决定分享什么、与谁分享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分享的权利。它从根本上关乎个人自主权以及在生活周围维持界限的能力。相比之下,保密描述的是一种基于关系的义务,即一方同意保护另一方分享的信息。这是信息接收者承担的责任,而不是信息所有者持有的权利。

隐私与保密之间的六个关键区别

这些概念在几个关键方面存在分歧,这些分歧塑造了它们在实践中的运作方式。

1. 所有权与控制权

隐私的核心是拥有信息的个人。您决定是否分享您的家庭住址、病史或浏览习惯。保密涉及受托人——医生、律师或公司——他们接收信息并必须对其进行保护。控制权从个人自主转向了职业义务。

2. 适用范围

隐私广泛适用于所有个人信息,无论是否分享。您的想法、家庭生活和个人通信都属于隐私保护范畴。保密仅适用于在特定关系或背景下已经披露的信息。如果您从未向医生提及某种健康状况,则不涉及保密问题——但您保留该信息不外泄的隐私权依然存在。

3. 法律框架

隐私保护源于宪法权利、人权宣言以及诸如《通用数据保护条例》(GDPR)或《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》(CCPA)等综合性立法。这些确立了广泛的反对侵入和监视的权利。保密义务产生于职业道德规范、合同协议以及特定法律,如《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》(HIPAA)或律师-委托人特权法。

4. 责任归属

在隐私方面,个人持有保护其信息的主要权利。组织和政府有义务不进行侵扰。在保密方面,责任完全落在接收信息的专业人员或组织身上。泄露患者细节的治疗师违反了保密性;未经同意收集数据的公司违反了隐私。

5. 执行机制

侵犯隐私可能导致侵犯隐私之诉、数据保护机构的行政罚款或非法监视的刑事指控。违反保密性通常导致职业惩戒、医疗事故诉讼、违约索赔或吊销执业执照。

6. 持续时间与终止

隐私权是固有的且永久的——它们不会在您进入某种关系或签署文件时失效。保密义务虽然通常无限期持续,但与特定关系挂钩,并可能在合同中有明确条款。在某些情况下,信息所有者可以放弃保密义务,但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,隐私权不能简单地通过签署协议放弃。

维度 隐私 (Privacy) 保密 (Confidentiality)
核心焦点 个人控制个人信息的权利 保护已分享信息的义务
持有者 个人(数据主体) 接收者(专业人士/组织)
法律依据 宪法权利、数据保护法 职业道德、合同、特定法规
范围 所有个人信息 仅限已披露的信息
违规行为 未经授权的收集、侵入 未经授权披露受托信息

隐私的古代根源

隐私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几千年前,尽管古代文明没有用现代术语来表达它。约公元前 1750 年的《汉谟拉比法典》包含了保护家庭作为神圣空间的条款。古希腊和古罗马文化重视家庭隐私,建筑设计将房屋的公共区域和私人区域分开。

建立于公元前 400 年左右的《希波克拉底誓言》在医学中引入了早期的保密原则。医生宣誓:“凡我所见所闻……无论在行医过程中还是除此之外……我将永不泄露。”这标志着最早的职业保密承诺之一。

罗马法发展了“domus”的概念——家庭作为一个受保护的领域,国家的权力触及有限。在公元 200 年至 500 年间编纂的犹太《塔木德》法中,包含了禁止窥视邻居窗户的规定,并要求建筑实践必须保护住户隐私。

现代隐私权的诞生

从古代隐私习俗到现代法律权利的转变在启蒙运动期间加速。1791 年批准的《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》保护公民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——这是一种源于殖民地时期反对英国通用搜查令的直接隐私保护。

转折点出现在 1890 年,当时美国律师塞缪尔·沃伦(Samuel Warren)和路易斯·布兰代斯(Louis Brandeis)在《哈佛法律评论》上发表了《隐私权》(The Right to Privacy)。受对侵入性新闻报道和新摄影技术的担忧启发,他们主张将“独处的权利”确认为一项法律原则。这篇论文从根本上塑造了整个西方世界隐私法的发展。

二十世纪:从国家法律到国际标准

20 世纪见证了隐私从一个哲学概念演变为成文的国际权利。联合国于 1948 年通过的《世界人权宣言》在第 12 条中宣布:“任何人的私生活、家庭、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。”

1950 年的《欧洲人权公约》在第 8 条中载入了类似的保护,将隐私确立为全欧洲的一项基本人权。这些宣言为随后的执行机制奠定了基础。

20 世纪 60 年代和 70 年代带来了计算机化和新的数据处理能力,这引起了隐私倡导者的警觉。德国黑森州于 1970 年通过了第一部现代数据保护法,随后瑞典(1973 年)和美国《隐私法案》(1974 年)也相继出台,后者规定了联邦机构处理个人信息的方式。

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(OECD)于 1980 年发布了《关于隐私保护与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指南》,确立了国际公认的原则:收集限制、数据质量、目的明确、使用限制、安全保障、公开性、个人参与和责任制。这些原则影响了全球的数据保护法。

欧洲通过 1995 年的《数据保护指令》采取了综合方法,协调了欧盟成员国的隐私法,并对处理个人数据提出了严格要求。该指令是今天 GDPR 的直接前身,GDPR 于 2018 年生效,代表了目前实施的最强大的隐私框架。

数字时代的挑战

互联网、社交媒体、智能手机和人工智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隐私和保密挑战。个人数据已成为一种宝贵的商品,导致了建立在监控资本主义基础上的商业模式。剑桥分析丑闻、影响数十亿用户的海量数据泄露以及政府监控计划的披露,都增强了公众的意识。

与此同时,保密性面临着来自云计算、第三方数据处理器和现代数据生态系统复杂性的新压力。一次简单的就医可能涉及数十个实体访问患者记录,每个实体都有保密义务,而这些义务在跨司法管辖区时变得更难执行。

保护两者的实践建议

理解隐私与保密之间的区别有助于更好的个人和职业实践:

对于个人:

  • 通过审查您在网上和与组织分享的信息来行使隐私权
  • 阅读隐私政策以了解公司如何使用您的数据
  • 使用 VPN、加密消息和注重隐私的浏览器等隐私增强技术
  • 了解适用法律下的权利(如欧洲的 GDPR、加州的 CCPA 等)
  • 区分自愿分享的信息(可能适用保密性)和您希望完全保密的信息

对于组织和专业人士:

  • 在系统和流程中实施“隐私设计”(privacy-by-design)原则
  • 建立明确的保密政策并对员工进行义务培训
  • 使用数据最小化原则——只收集您需要的
  • 维持强大的安全措施以保护隐私和保密性
  • 记录同意情况并清晰沟通数据用途
  • 理解保密义务并不能消除隐私权

应避免的常见误区:

  • 认为隐私政策满足了保密义务(事实并非如此)
  • 认为同意收集等同于允许无限使用
  • 在信息似乎“已经公开”时忽视保密职责
  • 未能随着法律演变而更新实践

展望未来

随着技术在人工智能、生物识别系统和无处不在的传感器方面的不断进步,隐私与保密之间的界限将面临新的考验。全球新兴的监管机构正试图跟上步伐,但基本原则保持不变:个人理应控制其个人信息,而被托付数据的人有义务保护它。

从古代的家庭神圣性到现代的数据保护框架,历史演变显示出人类一致的认可:个人与社会之间、个人自主与集体利益之间必须存在某些界限。我们称之为隐私还是保密取决于具体语境,但两者在日益透明的世界中都发挥着维护人类尊严的核心功能。

来源

  •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, United Nations, 1948
  • Warren, Samuel D., and Louis D. Brandeis, "The Right to Privacy," Harvard Law Review, Vol. 4, No. 5 (1890)
  • OECD Guidelines on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and Transborder Flows of Personal Data, 1980
  •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(GDPR), European Union, 2018
  • 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 (NIST) Privacy Framework
  •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Privacy Professionals (IAPP) resources
  •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, Article 8, Council of Europe, 19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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